性騷擾防治措施

公告本公司受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及相關資訊,載明如下:

一、 受理電話:(02)2563-6262#238
二、 受理傳真:(02)2563-5723
三、 受理電子信箱:fcmi.com@firstsec.com.tw

第一金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條
第一金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防治、處理性騷擾事件(包含本公司員工、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服務環境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及勞動部頒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應公開揭示。

第二條
依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主管對前揭人員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
一、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 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 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第三條
本公司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另透過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中,納入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以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倘若前揭人員於非本公司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公司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第四條
為利申訴及處理性騷擾事件,本公司相關申訴管道如下,並於公佈欄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02)2563-6262分機238
申訴專用傳真:(02)2563-5723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fcmi.com@firstsec.com.tw

第五條
本公司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由管理部擔任受理及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事務單位。
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時,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並報母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查。

第六條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或言詞提出。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可取得相關證據。
五、 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非屬本公司員工者,本公司於接獲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除此之外,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在地主管機關。

第七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係屬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並應副知主管機關。

第八條
本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接獲申訴後處理程序如下:
一、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事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 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委員會決議。
三、 性騷擾申訴事件決議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侵害、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但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
四、 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及再申訴期限,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係屬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並應副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五、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不服調查結果或對申訴決議有異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出再申訴或申復:
(一)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性騷擾案件:於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二)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性騷擾案件:於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管理部提出申復。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公司為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會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 本委員會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七人,除總經理擔任主任委員、稽核室主管及管理部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董事長指定之,其中女性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二、 主任委員為本委員會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三、 委員出缺時,繼任委員由董事長指定之。
四、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十條
本公司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第十一條
本公司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且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十二條
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得於「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命其迴避。

第十四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範例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五條
本公司受僱人、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僱人、負責人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公司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第十六條
本辦法訂定及修正之權責單位為管理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於西元(下同)2015年12月18日訂定。
2018年12月5日第一次修正。
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