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6 4 月, 2024

蒐集個人資料應告知事項

第一金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投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第一金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一、 蒐集、處理、利用之目的:

境外基金相關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業務行為、與經營業務相關之行銷行為、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目的(下稱特定目的)。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職業、財務情況、護照號碼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之內容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與本公司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三) 對象
1、本公司、與本公司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灣總合股份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四)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 書面或電子 2. 國際傳輸等。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執行本告知事項第一項特定目的之業務,致無法與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六、其他:本告知內容如有修訂,請台端至本公司官方網站上查詢,本公司不再另行通知。